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
http://training.evta.nat.gov.tw/evta98/plan.php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字第0970500960號令發布

  • 一、為因應全球金融風暴對事業單位經營環境之衝擊,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
    練,以持續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工作技能,齊力累積國家人力資本,增進整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執行單位為職訓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 三、本要點申請單位之資格,包含以下二類:
    (一)專案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且有人力運用調整之必要,
        經本會穩定就業輔導團輔導,並與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代表協議應實施在職訓練者。
    (二)一般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中屬嚴
        重缺工產業、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及產業發展套案之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之事業機構得優先補助之。

  • 四、本要點之訓練對象得為受僱於申請單位,具就業保險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
    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

  • 五、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能力發展需要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 六、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
    (一)內部訓練:指單一訓練課程之參訓人員均為申請單位之員工者。每班至少八人。
    (二)外部訓練:指一般申請單位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不含提供勞務服務人員)參加國內相關訓練單位所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每一
            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專案申請單位以本訓練方式規劃辦理者,不予補助。

  • 七、本要點申請單位得編列內部訓練之經費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及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覈
    實提列,且每人每小時課程費用最多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 八、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立即充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訓練計畫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計畫員工訓練計畫及訓練經費結構總表。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專案申請單位依前項提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工
    會協議應實施在職訓練之書面文件,並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者;無工會者,應檢附個別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

  • 九、職訓中心收件後應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課程內容進行審核。自核定次日起之訓練費用,始予以補助。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上限:中小型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大型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
    1. 專案申請單位: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2. 一般申請單位:大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五
            為原則。辦訓績效良好或經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者,得提高補助比率,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 十、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配合進行訓練計畫執行資訊登錄、回報等事宜,始予補助。
  • 十一、申請案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採訓後補助,當年度一次核銷方式辦理。申請單位請領訓練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審
        核:
    (一)請款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屬發票開立單位者,需檢附發票)。
    (二)實際參訓學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六)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訓練紀錄表。
    (八)課程活動相關照片。
    (九)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第九款原始支出憑證,專案申請單位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併同前項各款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一般申請
    單位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且應妥善保留存放於申請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 十二、職訓局或職訓中心得會同相關單位於辦理教育訓練期間,派員至現場或以電話抽查其參訓學員;申請單位應配合接受訪查相關事項。
  • 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視其情節減少至多百分之二十之核定補助額度: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職訓局或職訓中心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三)未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委辦之彙管單位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者。

  • 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
    導查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之時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三)內訓課程未達八人,當次課程不予補助;課程中學員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四)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變更,經委員實地訪視、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含不預
    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二次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 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不再補助辦理職訓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職訓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職訓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 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者,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在職訓練計畫;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 十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八、申請單位於申請補助辦理教育訓練期間,不得同時申請職訓局其他在職訓練計畫之補助費用。
  •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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